李女提告主張,她原本在台南市消防局市區某大隊服務,被消防局違法調派到非業務單位的消防局新營區秘書室工作,因職務調動,導致她每天增加一小時通勤時間,要從市區開車到新營,也沒有每月危險加給1.4萬可領,生活不便及工作轉變讓她相當痛苦。
消防局主張,消防局將李女調職是機關首長原有職權,且李女因閃避在火場進行搜救、打火任務,又與同事處不好,因此局長將李女調到內勤部門,多年來李女已調過多個單位,李女沒有從事危險的救災勤務,自然無權請求危險加給。
李女向台南市府求償部分,李女被調至被告消防局秘書室任職的命令,是由消防局長李明峯所核定,應以消防局為賠償義務機關,台南市政府非賠償義務機關,李女不得向台南市政府請求賠償。